文化和旅游部8月28日公布《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》(簡稱《辦法》)。《辦法》分6章63條,對藏品基礎管理、藏品庫房管理、藏品保護利用、法律責任等方面工作作出規定。
《辦法》強調,藏品總登記賬是國家科學、文化財產賬,所有文物藏品和其他藏品都應當登入藏品總登記賬,不得以重復品、參考品為由存在賬外藏品,不得將已登入藏品總登記賬的藏品劃入各類輔助賬冊。藏品總登記賬應當以紙質形式永久保存,不得隨意更改。
《辦法》要求,博物館應當設置固定、專用的藏品庫房,由保管部門或者專職保管人員負責管理。庫區由安全保衛部門落實二十四小時值班負責制。凡不具備安全防范和消防條件的場所,禁止存放藏品。
《辦法》明確,博物館不得將藏品贈與、出租、出售或者抵押、質押給其他單位、個人。博物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文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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